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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注册申请中的优先权 符号圈地

发布时间:2022年02月05日 来源:北京版权转让合同律师
[导读]:  宋律师,北京版权转让合同律师,现执业于宋,法律功底扎实,执业经验丰富,秉承着“专心、专注、专业”的理念,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、每一个案件。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。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、维护正义

 宋律师,北京版权转让合同律师,现执业于宋,法律功底扎实,执业经验丰富,秉承着“专心、专注、专业”的理念,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、每一个案件。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。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、维护正义的信念,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。

  

商标注册申请中的优先权

优先权是指根据《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》的规定,各成员国国民自其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,在相同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以同一商标向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的,其后一个商标注册申请被视为是与前一申请同一天提出的。也就是说,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第一次申请日





    优先权是指根据《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》的规定,各成员国国民自其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,在相同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以同一商标向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的,其后一个商标注册申请被视为是与前一申请同一天提出的。也就是说,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第一次申请日期,对他人与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申请,在成员国内享有优先权。此外, 《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》还规定了在国际展览会上使用商标,申请商标注册时的优先权。







符号圈地

所谓符号圈地现象,就是以商标权的名义实行符号垄断的行为。这是我国近年日益滋长的现象。符号圈地现象有两种主要的表现形式:一是利用商标权取得的注册制度,将一个符号注册为“商标”,但没有任何真正的使用意图,而后凭借符号垄断向他人主张“权利”,这种行为可称


  所谓符号圈地现象,就是以商标权的名义实行符号垄断的行为。这是我国近年日益滋长的现象。符号圈地现象有两种主要的表现形式:一是利用商标权取得的注册制度,将一个符号注册为“商标”,但没有任何真正的使用意图,而后凭借符号垄断向他人主张“权利”,这种行为可称为“注册中的符号圈地”。譬如各地蓬勃兴起的“商标超市”待沽的大多数商标都是专为出售而注册的虚空符号,从未与商品或服务真正结合。二是商标权人将商标权的范围扩张为“符号权”,只要他人使用了和自己的商标相同的符号,无论该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,均主张他人“侵权”。这种类型可称为“权利行使中的符号圈地”。例如,厦华电子公司在电视机上注册了“ CHDTV” 商标,“ HDTV” 是“高清晰度电视”的英文缩写,长虹电器公司在电视机的包装箱上标注“ HDTV ready” ,被厦华公司诉以侵权。显然,长虹公司使用“ HDTV” 符号,是取其符号本义——高清晰度电视,此时的“ HDTV” 符号并不是厦华公司信誉的替身,因此并不是商标。厦华公司以“ HDTV” 符号与自己的商标“ CHDTV” 之外形近似为由,主张所谓的权利,实际上是将商标权扩展为对“ HDTV” 符号的独占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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